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751 | 發布日期 | 2022-09-19 11:01 | 發布機構 | |
標 題 |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榆林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
2022年9月16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榆林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榆林市地方立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草案全文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F將條例草案全文登載在榆林人大網(http://www.ylrdw.gov.cn)以及榆林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86haoen.com),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2年10月25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感謝您對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聯系人:靳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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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榆林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停車行為管理
第三章 停車需求保障
第四章 停車服務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停車管理,構建有序停車環境,促進城市交通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含榆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榆林科創新城)內機動車停放行為的管理和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統籌規劃、規范管理、嚴格執法、便民利民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協作共治的格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停車管理、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制定相關政策。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和道沿石以下停車泊位的設置、管理等工作;負責停車場設置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共停車場和道沿石以上停車泊位的備案審批、日常監管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停車場規劃許可和停車場用地保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停車收費政策制定及停車收費審批備案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榆林市稅務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組織建設智慧停車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定期開展停車需求普查,對停車設施實行動態管理,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智慧停車公共服務信息系統管理者應當與相關部門共享管理信息。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應當統籌制定停車泊位編碼規則,對停車泊位進行統一編碼管理,依托智慧停車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實時發布向社會開放的停車設施、泊位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收費標準等信息。
除臨時公共停車場以外,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場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建設信息管理系統,配建停車誘導設施,接入智慧停車公共服務信息系統。
第六條 榆林中心城區每年新增的機動車停車位供給總量不得低于榆林中心城區新增機動車的保有量。
第七條 倡導合理用車、綠色出行。堅持停車治理與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相結合,提高公共交通運力、效率和服務水平,鼓勵市民選擇公共交通出行,緩解機動車停車壓力。
第八條 鼓勵市民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占用公共停車位、停車場運營公示信息不符等行為進行舉報;鼓勵各社會團體及單位、個人等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志愿活動。
第二章 停車行為管理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或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限時停車位的規定時間停放;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于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于6米的路段,不得停車。單位和居住小區出入口兩側1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等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特殊情形以外,不得停車;
(五)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機動車(危險品運輸車專用停車場除外);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或醫療救援通道;
(七)不得在盲道及設置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停放;
(八)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車輛不得占用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機動車應當在停車泊位內順向停放,不得逆向停放。在未禁止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得離開現場,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將機動車亂停亂放、不繳納停車費用等行為納入信用監管機制。
第十三條 在停車場內違法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停車的,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章 停車需求保障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統籌地上地下資源,優先規劃地下停車場,合理布局停車設施,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配建停車位標準,提高停車位供給總量。
第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年度供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保障停車場建設用地。榆林中心城區未開發利用的零星地塊應當優先用于建設公共停車場等公用配套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大中型建筑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指標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不得破壞人民防空工程的密閉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在取得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和交通影響評價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設置及交通設計技術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 鼓勵老舊小區和有條件的單位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保障停車位的供給。
第二十二條 原規劃的停車泊位不足的,在保證安全和綠化的前提下,可以對空置地、綠地等進行合理改造,建設林蔭停車位或者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對前款規定區域施劃的停車泊位進行清理規范;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及時撤除。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紅線外與建筑外緣之間的公共空間具備停車條件的,可以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依照本條例規定組織施劃停車泊位。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組織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道路停車泊位布局應當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并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應當保證人行道、綠道的寬度,不得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
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聽取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五條 在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可以組織施劃不同顏色標線的道路停車泊位,在泊位內標注準許停車的時間或車輛類型,并在停車路段的起點和終點設置“限時段停車”指示標志,標明禁停時段。
住宅小區內部和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應當選擇具備條件的道路允許居民在夜間、節假日等基本停車需求較大的時段限時免費停車。具體停車路段和時段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聽取周邊單位和居民意見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一)有礙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
(二)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停車場服務半徑三百米以內的;
(三)學校出入口和公交站點附近五十米范圍內;
(四)道路交叉口和城市微循環道路;
(五)其他不宜設置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應當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率先錯時有償共享停車場,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鼓勵居民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業主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有償共享停車場。具體收費管理依據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停車場改作他用或停止使用,不得減少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數量,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交通設計。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等部門,加強規劃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對挪作他用的停車場限期進行恢復,保障停車功能。
第四章 停車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規范經營服務。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所有權人可以自主經營服務和管理,也可委托經營服務和管理,但應當將停車場信息接入本市智慧停車公共服務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收費停車場的經營服務單位應當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在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備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一條 利用道路紅線外與建筑物之間的空間設置停車場的,符合設置停車場條件的,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土地所有權人可根據公開信息申請停車場備案。
第三十二條 停車服務收費按照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中心區高于外圍,道路高于非道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等原則,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實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的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和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根據市場情況,依法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并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收費備案。
提倡市政公園配建停車場等具有公益性質的停車場在特定時段實行低收費或者免費。
第三十三條 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收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三十四條 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遵守相關規定規范運營,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公開公示停車場名稱、車位數量、開放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計費方式、免費時段和舉報電話等要素。
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不得私設、隱瞞停車位;不得截留、挪用、套取、私分停車費;不得未經批準擅自收費;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三十五條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每年對所管理的停車泊位及停車場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道路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予以撤除:
(一)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的;
(二)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率過低的;
(三)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路段情況發生變化,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四)道路停車泊位所在區域被法律、法規、規章列入禁止設置停車泊位區域的。
第三十六條 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予以撤除:
(一)停車場內停車位使用率過低的;
(二)根據規劃變更該停車場區域地塊功能的。
需要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場的,應當在撤除前10天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機動車因違反停放或臨時停車規定被拖移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安排,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文明交通宣傳教育活動,履行社會義務。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未按規定最低數量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責令其補建。
擅自停用或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拒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及備案價的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一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停車行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情況,單位應當視違法情節對行為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榆神工業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愤\輸車輛的停車管理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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