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3-000165 | 發文字號 | 榆政發〔2023〕2號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發布日期 | 2023-02-22 15:10 |
標 題 |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榆林市嚴管嚴控防止違法用地十五條措施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 | 公文時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榆林市嚴管嚴控防止違法用地十五條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榆林市嚴管嚴控防止違法用地十五條措施
為了全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以“零容忍”的態度和“長牙齒”的措施遏制新增違法用地,實現2023年起全市違法用地“零增長”,營造依法依規用地良好氛圍,助力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制定如下嚴管嚴控防止違法用地十五條措施。
一、嚴禁破壞耕地種植條件,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5條,處以耕地開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二、嚴禁以農業結構調整等名義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1條,按占用面積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嚴禁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6條,處以土地復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四、嚴禁改變臨時用地用途,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2條,按占用面積處以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五、嚴禁未批先建,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視情節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其他設施,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嚴禁非法轉讓土地,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4條,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罰款;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0條,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罰款。
七、嚴查不交回國有土地行為,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的,責令交還土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9條,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嚴控新增違法用地,對2023年起新增的違法用地一律不予補辦建設用地手續,同時暫停新增違法用地所在縣市區、市級園區的建設用地報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項目報批。
九、嚴控違法用地項目納入重點項目,對新上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建設單位存量違法用地未整改到位又新上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納入各級重點項目管理。
十、強化執法剛性,對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5畝以上、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嚴格實行社會信用聯合懲戒,將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納入社會征信體系管理。加強對建設用地供應交易和供后開發利用的監管,對建設用地市場重大失信行為依法實施懲戒,并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十二、嚴肅追究屬地主體責任,對違法用地問題較多的縣市區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采取提醒、督辦、通報、約談、責成公開表態發言等方式督促整改,問題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轄區內年度違法用地1宗及以上的,依法追究村組(農林場)負責人的責任;轄區內年度違法用地3宗及以上的,依法追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的責任;轄區內年度違法用地5宗以上、違法占用耕地10畝以上、違法占耕比例3%以上的,依法追究縣市區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負責人的責任;市政府因違法用地問題被部、省約談問責的,依法追究違法用地最嚴重的縣市區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負責人的責任。
十三、嚴肅追究部門監管責任,資源規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對違法用地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十四、健全制止違法用地聯動機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相互移送違法線索,同時,第一時間報告屬地縣市區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供電、供水等單位,采取責令停工、斷水、斷電等措施。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依法承接被沒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并進行管理和處置。不履行上述職責的,依法追究縣市區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相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供電單位、供水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十五、建立獎勵激勵機制,對耕地保護工作優秀、轄區內無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在省政府每年獎勵12個鄉鎮各100萬元的基礎上,市政府每年另獎勵20個鄉鎮各50萬元,獎勵資金的50%兌付給耕地保護工作先進的村組。設立榆林市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平臺,鼓勵群眾通過各種渠道舉報自然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對提供線索查明屬實的,給予第一舉報人獎勵。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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